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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法规政策汇编(三)

来源: 四川省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5-08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各级政府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形成了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合力。为帮助中小企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增强政策获得感,确保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落实。四川省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整理汇编了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供广大企业查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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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企业〔20132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落实《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现就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健全服务体系,强化专业服务,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支持,促进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引导中小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引导中小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引导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通过培育和扶持,不断提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数量和比重,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

二、重点任务

(一)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中小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中小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引导和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自建或与大学、科研机构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提高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的动力。积极营造创新环境,建立激励机制,吸引和培养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开展群众性专精特新建言献策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参加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

(二)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建立专利运用协同体系,提高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研发成果、运用专利技术、促进转化实施的能力。鼓励企业员工和工程技术人员发明创造,支持研发、设计和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建立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团队,开展专利申请、人才培训、预警分析、标准制定、维权诉讼等服务,提高专利质量和创新水平。培育和发展具有知识产权和竞争优势的中小企业。

(三)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积极推动两化融合,鼓励电信运营商、信息化服务商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筹资融资、人才培训等信息化服务,推广适用的解决方案。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服务外包、应用第三方专业服务等,提高研发设计、经营管理、生产过程、市场营销等信息化应用水平。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主要业务环节有效应用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引导小微企业运用云计算、移动商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和协同创新。开展信息化普及培训,提高中小企业应用安全可靠软件和信息技术的能力。

(四)提升产品质量和创建品牌。鼓励中小企业学习和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方法,优化产品设计和生产流程,推进精益制造,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支持中小企业做强核心业务,争创知名品牌、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精品和品牌。完善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开展质量承诺活动,提高自律水平。加强对中小企业质量法律法规、检验检测、管理与控制、计量标准、品牌创建的指导和支持。

(五)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鼓励中小企业精细化管理,健全和规范管理制度,提升财务、成本、设备、现场、计量和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采取智力引进和人才激励措施,吸引高素质管理和领军人才。建立企业管理咨询师和辅导师队伍,开展管理诊断和企业家培训,帮助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学习和运用现代管理知识,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构建企业文化。

(六)促进产业协作配套。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合作联盟和国家重大项目的实施,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围绕大企业、大项目,采取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多种方式,与行业骨干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协作配套能力,促进企业集聚发展、可持续发展。鼓励大学、科研院所、大企业开放研发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组织开展促进产学研合作和项目对接活动,为中小企业开发、生产协作配套产品提供服务。

三、推进措施

(一)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发挥各级各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专精特新技术和产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激励政策。拓宽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渠道,搭建融资服务平台,促进银行与专精特新企业的项目对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取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二)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创新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促进服务资源与企业需求对接。鼓励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各类社会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供信息咨询、研发设计、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转移、节能减排、人才培训、开拓市场、投资融资、设备共享等服务,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推动服务于区域特色优势产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建设,促进专精特新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作用,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支持。

(三)组织市场开拓活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国际性展会,重点展示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和技术,帮助中小企业扩大影响力,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开展区域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展览展销活动,推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加强政策信息、市场信息的咨询服务。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利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和网上展示交易活动。

(四)加强培育和推进工作。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积极开展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规范认定标准,完善推进措施,探索培育方式,细化工作目标,支持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培育和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通过引导更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增强产业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和组织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集聚各方资源,落实扶持政策,建立协同配合、共同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工作机制。要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区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实际的推进措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和运行监测,不断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努力开创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新局面。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3   年  7  月  16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22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 年 月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发布相关评价和认定标准,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依据细则负责本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国推动培育一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十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搭建优质中小企业数据库。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推动涉企数据互通共享,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

第二章评价和认定

第八条 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并适时更新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

第十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81日起实施。81日前已被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1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              

1. 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

A.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 (20)

B. 自主研发的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 15)

C. 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 10)

D. 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5)

E.(0)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

A.5%以上(20)

B.3%-5%(15)

C.2%-3%(10)

D.1%-2%(5)

E.1%以下(0)

()成长性指标(满分30)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

A.15%以上(20)

B.10%-15%(15)

C.5%-10%(10)

D.0%-5%(5)

E.0%以下(0)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

A.55%以下(10)

B.55%-75%(5)

D.75%以上(0)

()专业化指标(满分30)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 (满分10)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

B.属于其他领域(5)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70%以上(20)

B.60%-70%(15)

C.55%-60%(10)

D.50%-55%(5)

E.50%以下(0)

 

 






附件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专业化指标(满分25)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

A.80%以上(5)

B.70%-80%(3)

C.60%-70%(1)

D.60%以下(0)

2.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

A.10%以上(10)

B.8%-10%(8)

C.6%-8%(6)

D.4%-6%(4)

E.0%-4%(2)

F.0%以下(0)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

C.不属于以上情况(0)

()精细化指标(满分25)5.数字化水平(满分5)

A.三级以上(5)

B.二级(3)

C.一级(0)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

A.10%以上(10)

B.8%-10%(8)

C.6%-8%(6)

D.4%-6%(4)

E.2%-4%(2)

F.2%以下(0)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

A.50%以下(5)

B.50%-60%(3)

C.60%-70%(1)

D.70%以上(0)

()特色化指标(满分15)

9.地方特色指标。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自主设定1-3个指标进行评价(满分15)

()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

10.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

B.自主研发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

E.(0)

11.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

A.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

B.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

C.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

D.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

E.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

F.不属于以上情况(0)

12.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

A.20%以上(5)

B.10%-20%(3)

C.5%-10%(1)

D.5%以下(0)

13.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

A.国家级(10)

B.省级(8)

C.市级(4)

D.市级以下(2)

E.未建立研发机构(0)

 






附件3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二、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附件4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类知识产权。

()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十一)所称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

(十二)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四)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十六)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50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2021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15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 年 月 13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为小微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小微企业创业场所,是集聚各类创业服务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载体。具有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公告管理。

第四条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二)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三)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四)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须至少达到以下6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基本服务。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信息咨询。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四)政务代理。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五)投融资服务。与银行、担保、风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六)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每年300人次以上。

(七)技术支持。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4次以上。

(八)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每年4次以上。

(九)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十)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会计、专利、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八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名单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实行滚动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 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每年将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底将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510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171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制定《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 年 月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支持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  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  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七)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二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评测不合格的平台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七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同时废止,已认定和通过复审示范平台的有效期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附件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推荐表.jpg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2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1230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投诉受理、处理程序,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就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提起投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受理投诉,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对投诉做出处理,适用本办法。

其中,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未在合同约定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投诉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因与中小企业发生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争议而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作为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顺畅的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渠道可包括网络平台、电话、传真、信函等适当的方式。

第五条 投诉人根据本办法提出投诉的,应当通过受理投诉部门公布的投诉渠道进行。

投诉人在投诉时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和事实根据,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六条 投诉人应按要求提交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企业规模类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企业规模类型、住所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四)投诉事项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的承诺。

投诉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欠款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投诉材料内容不完整的,告知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后重新提交投诉。

投诉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材料转交给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条 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对受理投诉部门转交的投诉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投诉人可向受理投诉部门申请撤回投诉,投诉处理程序自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撤回申请当日终止。受理投诉部门应及时将投诉人撤回投诉的信息告知处理投诉部门。

第十二条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第十三条 受理投诉部门督促处理投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对投诉处理情况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未按规定反馈投诉事项处理结果,或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进行工作通报。

第十四条 受理投诉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拖欠典型案例可予以公开曝光。

经调查、核实,依法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五条 处理投诉部门在调查、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情形的,应将相关情况告知受理投诉部门,由其转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受理、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为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团体组织的,参照本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 913


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 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集群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开展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地区集群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十四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认定200个左右集群,引导和支持地方培育一批省级集群。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第七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建立集群培育库,加大引导,加强服务。

第八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九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

第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申报自愿、公开透明、以评促建、持续提升、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十二条 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并已认定为省级集群(首批申请除外),由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抽查,在符合认定标准(见附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并组织集群于每年430日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监督和考核,编制集群发展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913日起实施。

 

附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2022年版)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

2022年版)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认定满足以下方面指标。同时,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一、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

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全国前列,有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近三年产值均在4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70%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70%,产值年均增速高于10%

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

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拥有不少于1家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不少于1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

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完善,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

四、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

集群重视研发持续投入,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10%;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合作紧密,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5%,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5个。

五、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

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引入跨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评估和诊断等服务;“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15%,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六、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

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

七、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

    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八、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

集群设立管委会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确保惠企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应享尽享;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制定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要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要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企业〔202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拟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地方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加快带动一批中小企业成长为专精特新企业,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十四五”时期,我国数字经济转向深化应用、规范发展、普惠共享的新阶段。为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步伐,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协同配套能力,从2022年到2025年,中央财政计划分三批支持地方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含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工业互联网平台等,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服务中小企业能力,打造一批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以下简称“小快轻准”)的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围绕100个细分行业(详见附件1),支持300个左右公共服务平台,打造4000-6000家“小灯塔”企业作为数字化转型样本,带动广大中小企业“看样学样”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促进专精特新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工作重点

  

1.聚焦重点方向。将制造业关键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小企业作为数字化转型试点的重点方向,对其中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发展潜力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向医药和化学制造、通用和专用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运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计算机和通讯电子等行业中小企业倾斜。由各地结合发展实际、发展阶段和发展需求按照细分行业列表申报服务平台和对应改造的“小灯塔”企业名单。

2.打造示范样板。通过试点形成一批“小快轻准”的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提炼一批聚焦细分行业规范高效、有利复制推广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打造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

3.增强服务能力。培育一批扎根细分行业,熟悉中小企业需求的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转型咨询、诊断评估、设备改造、软件应用等一揽子数字化服务,满足行业共性及企业个性需求。引导服务平台加强资源整合和技术创新,打通细分行业的数据链条,提升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的根植性、适用性和成熟度,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能力。

4.提升政策效能。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鼓励地方政府在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等方面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予以倾斜支持。按照“政府补一点,平台让一点,企业出一点”的思路,调动三方积极性,并探索中小企业以转型收益支付服务费用等方式,降低企业转型成本。

(二)工作程序

充分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作用,遵循“市场有需求、平台有能力、企业有意愿”的工作思路开展试点。

1.精心遴选试点行业和企业。试点行业应选择纳入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升级潜力大的细分行业或特色产业集群,试点企业要选择不同规模和发展水平的中小企业(已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纳入试点范围),充分尊重企业意愿,优先选择转型意愿强、经营稳健的中小企业。每个省份每批可最多推荐5个细分行业参与数字化转型试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避免重复。

2.找准行业共性问题。组织由信息技术、行业技术、工艺制造、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深入行业企业调研,为企业“画像”,厘清企业生产经营的机理、流程、工艺,找准痛点、难点、堵点,系统梳理企业的共性问题和需求。

3.公开择优遴选服务平台。针对企业问题和需求,鼓励服务平台提炼行业共性应用场景,同时兼顾企业个性化需求,提出系统解决方案参与竞争。共性应用场景设置应把握三点:一是要让行业基本应用场景得到满足,通过数字化改造,试点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得以显著提升;二是要打通数据、用好数据,形成统一的数据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体系;三是要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特点,实现轻量化投资、短工期改造,有较高的投入产出回报。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遴选,遴选出的平台不宜过于分散,每个细分行业遴选服务平台应在3家以内,每家服务平台完成不少于10家企业数字化改造,且在实施方案中需明确每个平台的对应服务企业、解决方案和绩效目标。

4.实施数字化改造。着力压实服务平台责任,按照解决方案和服务合同实施改造。切实做好操作技能应知应会的实训工作,让试点企业用得上、用得好、用出效益。项目完成后,应进行严格验收,达不到要求的应进行整改。

5.总结和推广。客观总结和宣传试点的成效与转型经验,探索形成能够满足细分行业中小企业共性和个性需求的工程化样本合同与操作规范,为复制推广打好基础。充分发挥“小灯塔”企业示范作用,推动中小企业“看样学样” ,实现“试成一批,带起一片”的目的。对技术先进、效益突出、企业反响好的共性应用场景解决方案要在省内加大复制推广,省份之间也要通过组织学习交流、现场观摩等方式,促进更大范围的推广应用。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对象。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支持服务平台,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改造服务。其中,2022年拟支持100个左右服务平台。

(二)资金测算。中央财政对完成改造目标的服务平台安排奖补资金。每个服务平台最高奖补不超过600万元(按照不超过每家试点企业实际改造成本的30%且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进行测算)。

(三)资金安排。奖补资金在实施期初先按一定比例预拨,每批实施期1年,实施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对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情况进行审核,按照实际审核通过的中小企业数量,核定奖补资金。

(四)资金用途。服务平台应将财政奖补资金直接用于试点企业,不得用于其他企业或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鼓励平台减免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共性需求相关的软件、云服务等支出,降低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

四、组织申报

(一)申报条件。参与试点的服务平台,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行业知识积累、技术开发能力、行业服务生态,能够为细分行业或产业集群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有若干已完成的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成功案例。每个服务平台,每批只能申报一个细分行业/产业集群。

(二)申报方式和程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的工作重点和程序,统筹组织地方做好申报工作,编制《202XXX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按程序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申报材料。《实施方案》提纲参见《202XXXXX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模板)》,详见附件2

(四)申报时间。请于2022912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包含加盖公章纸质版和扫描PDF电子版(光盘刻录)各一式三份。

(五)评定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各省《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确定入选名单,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

五、实施要求

(一)材料审核。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方案》编制报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留存备查。要按照重点支持领域和细分行业,做好审核和遴选工作,确保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二)组织实施。《实施方案》获批后,要做好政策解读和方案组织实施,定期跟踪指导、现场督促、服务满意度测评、监督管理(鼓励组建专家团队专门开展此项工作),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存在困难问题,有关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报财政部。

(三)绩效管理。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实施期满后联合财政部门对试点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进行绩效评价和验收。具体评价标准和要求等事宜另行通知。

(四)惩处措施。对在材料申报、组织实施、绩效考核过程中发现虚报、冒领、造假等方式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况严重程度扣减奖补资金、取消奖补资格、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对出现严重问题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细分行业列表

2.202XXX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实施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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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XXX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实施方案(模板)

一、工作基础和思路

(一)本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总体情况。数字化总体情况,已采取的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举措和成效。

(二)本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总体考虑。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总体思路,下一步重点开展的工作等。

二、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年度目标和工作任务,认真抓好推进落实,确保整个试点工作科学严谨、深入细致、公开透明、客观高效地开展。组建专家团队进行指导监督的机制保障(非必填)。

(二)加强政策支持

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地方层面支持政策,明确相关支持政策制定目标,认真抓好政策的落地落实,提高服务平台和试点企业的积极性,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

(三)加强协同配合

建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协同配合机制,探索例会、定期现场调研等制度,及时总结宣传转型试点经验、成绩和问题。按照一地创新、全域推广方式,加快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批量转型。

(四)其他(各地区根据自身情况补充)


附:1.202XXX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情况汇总表

        2.202XXXXX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实施方案(模板,分行业编制)

         3.202XXXXX行业试点企业名单汇总表

         4.202XXXXX行业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测算表

         5.202XXXXX行业数字化转型绩效评价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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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XXXXX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实施方案

(模板,分行业编制)

一、试点选取情况

)试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总体情况。试点行业在本省的企业分布、经济总量、战略地位、产业链上下游情况;分析本省试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现状、问题和基础。

(二)试点选取的主要考虑。分别介绍试点地区、行业与企业选取的主要考虑、意义价值。包括但不限于试点行业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及数字化转型情况;试点企业选取的主要考虑等。

二、共性问题和应用场景梳理提炼情况

(一)试点行业调研情况。调研团队、调研时间、调研情况以及主要结论。

(二)试点行业问题梳理情况。梳理试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痛点、难点、堵点,厘清亟需解决的共性问题,兼顾试点企业个性需求,提炼行业共性应用场景和企业个性应用场景。对照共性应用场景设置应把握的三点要求,分别做出说明。

三、服务平台选取情况

(一)该行业服务平台总体情况。该行业主要服务平台、平均转型价格、支撑转型成效等情况。

(二)服务平台和解决方案遴选情况。申请和遴选情况,入围服务平台主要情况,应重点介绍其行业知识积累、技术开发能力、行业服务生态、行业成功案例、服务质量等因素,解决方案的主要内容、特点、每项共性应用场景和个性应用场景价格、投入产出预期、实施时间、人员培训等。

四、参与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情况

(一)试点企业情况及数字化转型目标。需明确具体的试点企业及时间安排、转型目标、改造具体内容及完成保障,同时填报附3202XXXXX行业试点企业名单汇总表》。

(二)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测算。由服务平台根据成熟改造标准或委托第三方财务机构,结合不同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特点评估实际改造成本(均需提供证明材料),测算奖补资金规模,同时填报附4202XXXXX行业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测算表》。

(三)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绩效管理。需明确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等相关内容,同时填报附5202XXXXX行业数字化转型绩效评价目标表》。

五、工作考虑和工作计划

确保试点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成效的计划和考虑;对于验收数字化改造效果的考虑;形成细分行业工程化样本合同的考虑以及发挥好样板的示范作用,推动复制推广的计划,包括复制推广的时间安排、工作步骤、阶段性目标与成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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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厅联企业〔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复工复产和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服务中小企业,现就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按照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构建一支熟政策、精法律、懂技术、会管理、肯奉献、乐助企的高水平专家志愿服务队伍,为中小企业无偿提供政策、法律、金融、管理、技术、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咨询和个性化解决方案,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和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方法与步骤

(一)依托专门机构开展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门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专门服务机构主要承担志愿者的遴选、培训、管理与考评,组织、指导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推动中小企业对接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并接受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与考核。

(二)建立专家志愿服务团。专门服务机构可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和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发布中小企业志愿服务项目,通过公开招募、定向邀请等方式招募志愿者,招募范围涵盖政策专家、行业发展专家、科技创新专家、法律专家、优秀企业家、企业高管、园区高级管理人员、高校及科研院所学者等,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专门服务机构应向受聘志愿者发放聘书,并与受聘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形式、服务时间等内容,受聘志愿者按照服务协议参加专门服务机构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形成规模稳定、人员相对固定的专家队伍。

(三)认定志愿服务工作站。在中小企业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遴选一批具有场地、人员、服务条件的载体,认定为“志愿服务工作站”。“志愿服务工作站”应安排专人对接志愿服务工作,定期搜集中小企业志愿服务需求,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志愿服务提供服务场地、设备等软硬件支持。

(四)探索创新服务模式。支持专门服务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结合志愿服务团专家特点及当地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大胆探索服务方式和方法,积极对接各类社会服务资源,逐步形成特色鲜明、规范高效的服务模式。鼓励专门服务机构对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特点等进行系统梳理,编制体系规范、内容全面的服务手册、服务清单、服务指南等,提升志愿服务的效率与水平。鼓励支持具有专业资源的志愿服务组织主动协助专门服务机构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志愿服务。

三、服务内容和方式

(一)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及时向中小企业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复工复产的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对受新冠肺炎疫情、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中小企业,重点提供应急管理、复工复产、政策对接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鼓励专门服务机构结合企业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需求,探索形成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及时提供协调指导和专业化服务,稳定中小企业发展信心。

(二)突出重点开展精准服务。对不同群体、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和个性化解决方案。深入了解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女性、残疾人等重点创业群体的实际需求,建立重点群体专项服务模块,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可跟踪服务。跟踪重点行业发展态势,及时了解重点行业企业面临的难题,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服务。

(三)开展志愿者线上服务。结合各地实际建立“中小企业线上志愿服务中心”,由志愿专家通过开设微视频课程等方式,针对创办企业、融资、市场开拓等共性问题进行专题辅导,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性学习平台;开辟专家在线“义诊专栏”,提供专家清单、服务菜单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意向专家,“一对一”在线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互动性的诊断服务;利用视频会议软件定期组织召开志愿者和企业家视频会议,及时研讨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解疑释惑,服务企业发展。

(四)开展志愿者线下服务。结合各地实际组织线下特色活动,构建企业与志愿专家“面对面”交流咨询渠道。组织技术志愿专家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一对一”的顾问、咨询与指导服务;在各“志愿服务工作站”定点举办沙龙讲座、商业研讨等线下活动,由志愿专家现场答疑解惑、提供协助方案,为企业集中解决关切的问题;定期组织范围较大的分主题、分行业志愿服务专场活动,组织相关领域志愿专家开展辅导和咨询服务,扩大志愿服务覆盖面,提升社会影响力。

四、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指导。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政策要求,加强中小企业志愿服务的统筹指导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引导专门服务机构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管理、考核、激励等制度,研究制订服务标准,加强专家志愿服务团的组织管理,确保正确发展方向;加强对服务效果的跟踪监测,切实掌握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时查处以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行为;指导专门服务机构加强过程管理,为志愿者提供必要防护物品,做好志愿者人身安全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依法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并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地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对专门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志愿服务的方式、频次等方面提出要求,定期实施考核;鼓励专门服务机构通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接受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补充志愿服务运营资金。

(三)推动交流宣传。及时总结中小企业志愿服务的成功经验,加强工作交流,提升志愿服务能力与水平,培育志愿服务品牌,加强对本地区中小企业志愿服务的宣传与报道,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快速发展的舆论氛围。

中小企业志愿服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当前帮助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的一项有力举措。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逐步形成一套健全完善的志愿服务体系、一种规范成熟的志愿服务模式、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队伍,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规范高效的志愿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   政   部   办   公  厅

2020  年  3  月  27  










教育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组织开展“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的通知

教科信厅函〔2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高校科学技术“十四五”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推动高校与企业强化创新合作,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共同组织开展“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简称“千校万企”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高校有组织科技创新体系,推动高校与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最大程度发挥高校作为基础研究主力军、重大科技突破策源地和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协同效应,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协同创新,着力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加快高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有力支撑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

二、主要目标

利用5年时间,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共性问题,新增布局30个左右关键核心技术集成攻关大平台和100个左右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推动建设一批校企创新联合体,开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优化整合,联合部署一批协同攻关任务,支持高校和企业探索协同创新的新机制、新模式,根据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实现与高校精准对接,开展不同形式的创新合作,突破一大批制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强化企业需求牵引和市场化导向的知识产权布局,有组织推动1000所以上高校支撑服务10000家以上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协同攻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着力推动高校与行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战略合作,围绕企业创新需求,探索建立“揭榜挂帅”机制,通过企业出题、协同答题的技术攻关模式,提升高校与企业协同创新效率。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将财政奖补资金用于开展校企创新合作。

(二)推动打造一批创新联合体。支持高校和龙头企业、中小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研究院、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产学研基地等多种形式的创新联合体,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探索专利所有权共享、收益权让渡等合作机制,推动科技成果共享共用。指导做好创新联合体的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工作,鼓励参照使用《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防范知识产权纠纷风险。对于协同承担攻关任务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创新联合体,支持建设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

(三)优化整合一批技术创新平台。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布局,强化顶层设计,以重大攻关任务为牵引,优化集成攻关大平台建设布局,为关键领域发展提供支撑。组织开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优化整合,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围绕关键核心技术、行业共性技术突破以及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应用,吸纳龙头企业和优质中小企业作为参与共建单位,通过调整、充实、整合等方式,推动工程中心持续强化创新能力,切实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四)探索选聘一批专家教授作为中小企业技术导师。实施“校企双聘”制度,遴选一批专家教授担任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导师,为企业提供“一对一”的技术咨询指导等支持,促进专家教授的研究成果和专利技术在企业实现产业化应用,实现带去一批技术、推动一批项目、解决一批难题。

(五)择优派驻一批博士生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组建“蓝火博士生工作团”,根据地方及企业技术需求,每年组织在校博士研究生、青年教师等深入企业,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帮助解决企业实际问题,同时担任企业的高校联络员,作为企业联系高校的桥梁和纽带,帮助企业对接高校创新资源。

(六)推进实施一批高校专利开放许可项目。组织高校积极参与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筛选有市场化前景、应用广泛、实用性较强的技术参与专利开放许可,鼓励探索分阶段许可等多种定价模式,降低中小企业技术获取成本。组织专场对接活动和线上专区,集中发布开放许可专利信息,推动高校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七)培育孵化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和大学生利用原创技术创办中小企业,引导高校专家团队、大学科技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加大对其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推动高校孵化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协同机制。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沟通协调,构建完善高校与企业协同创新对接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校企合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大力营造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环境和氛围。各地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结合区域产业发展,联合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和具体举措,定期分类组织开展校企对接活动,加强对协同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快高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激励引导。发挥好评价评估指挥棒作用,把高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以及校企协同创新成果、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作为评价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断优化评价评估体系和办法,激励高校为企业服务。将开展校企合作对接服务情况作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重要参考,促进提升产学研合作水平。支持高校完善科研评价,培养专业化服务队伍,推动高校科研人员将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三)动员社会力量。引导各类技术转移中心、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加强对高校与企业产学研合作提供服务,探索构建高校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库和企业需求库,创新对接合作方式,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建立完善校企对接常态化机制,降低对接成本,提升对接效率,促进协同创新。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22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联合印发《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

证监办函〔2022〕84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决策部署,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以下简称专板)建设质量,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按照《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设目标

专板建设应聚焦于服务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能力,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整合政府和市场各方资源,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综合金融服务和上市规范培育功能,提升优质中小企业规范发展质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推进高标准建设

(一)规范设立条件。设立专板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安全规范运营,业务、风控等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内未发生风险事件或风险事件已处置完成,无违法违规行为,且有关监管要求和规范性事项均已落实或整改完毕。运营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设立专板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还应在专板设立后一年内满足下列条件(本意见发布前已设立专板的地区应在本意见发布一年内满足下列条件):

1.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净资产达到1.5亿元以上;

2. 自行建设专板的专板服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企业上市辅导、投行或金融服务相关工作经验,专板服务相关部门50%以上员工具有2年以上前述工作经验;与证券公司合建专板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和证券公司应明确服务专板的部门和人员,且相关人员满足前述工作经验;

3. 自建地方业务链,且满足《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建设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建设评价要点》关于应用服务和生态建设有关要求。

(二)聚焦服务对象。优先引导下列企业进入专板进行孵化、规范、培育:

1. 省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或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 政府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

3. 其他符合专精特新发展要求或具有相应潜力的企业。

(三)简化入板程序。区域性股权市场应简化企业进入专板的流程和手续,不需要中介机构推荐,不按挂牌、展示分类,统称为培育企业。符合专板准入条件的企业可自行提交或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优质中小企业申报或认定材料申请进入专板,也可由投资该企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企业提供贷款或服务的银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交尽调材料或已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材料申请进入专板。

(四)明确建设方案。拟设立专板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制定专板具体建设方案,明确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时间表和路线图,并以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报送证监会办公厅备案后实施。

三、推动高质量运行

(五)分层管理体系。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对专板企业建立分层管理体系,并为各层企业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基础服务和综合金融服务。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其所在层次,及时清退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1. 孵化层:尚未达到规范层或培育层标准的专板企业。

2. 规范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得过B轮以上私募股权融资的专板企业。

3. 培育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拟上市后备企业;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达到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相应指标50%以上,且具备上市潜力或具有明确上市规划的企业。鼓励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和拟申请IPO的全国股转系统摘牌企业进入培育层。

(六)登记托管要求。进入专板的企业应按照证监会统一登记托管要求(另行制定)进行登记托管。企业进入专板后60个工作日内经确权的股份(股权)数量应达到股份(股权)总数的75%以上,培育层企业应达到80%以上;未确权的部分应设立股份(股权)托管账户进行专户管理,并明确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进入专板后的股权变动记录要清晰完整,有据可查。

(七)信息披露原则。区域性股权市场应根据“非必要不披露”原则建立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定向信息披露系统。未进行过股权或债权融资的企业可自愿选择披露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过股权或债权融资的企业应根据外部投资人要求或有关监管要求定期定向披露信息。

(八)完善企业数据库。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建立涵盖企业基本信息、已披露信息、通过服务和调研走访积累的信息等多维度信息的企业数据库,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企业权益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共享和应用,结合地方政务信息及从其他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为企业进行精准画像、信用评价等。企业相关信息应根据企业授权或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外提供或使用,且信息及使用情况应进行区块链存证。

四、提供高水平服务

(九)强化基础服务。区域性股权市场应整合内外部及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建立符合中小企业需求和特点的基础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管理支持、管理咨询、培训交流、政策对接等一站式服务,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推出支持企业发展的举措和服务产品。

(十)优化融资服务。区域性股权市场应结合各层企业特点和需求,综合运用股权、债券、信贷以及地方金融工具,设计形成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体系,组织开展融资对接活动,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以企业获得融资总额、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融资渠道等来衡量服务能力。支持各地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对接。

1. 加强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联系,根据企业融资需求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路演、推送优质企业,适时撮合被投项目的承接转让。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好投后管理和企业赋能。设计优化股份(股权)非公开发行业务流程,保证股份(股权)变动信息可追溯。

2. 规范发展可转债业务,严格落实有关监管要求,坚持服务当地中小微企业的定位,规范发行人资质,加强审核把关,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加强产品合规及风险管控。

3. 联合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围绕企业需求,打造专属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服务,持续增强为企业对接信贷的能力。

4. 深化与省内担保机构合作,为企业债权类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建立担保机构对企业融资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开展投担联动业务。

(十一)加强上市培育。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和交流互通,向中小企业提供优质专业服务,从产融两方面共同做好专板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1. 定期对企业进行调研走访,了解和收集企业在融资、上市(挂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困难和需求,并提供专业意见,为企业培育工作积累必要的基础信息。

2. 支持企业在上市前2~3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帮助企业增强合规和规范治理意识,规范财务运作,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合规管理能力。

3. 联合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以及优质证券服务机构,持续为企业提供规范运作、上市(挂牌)辅导、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培训、咨询和服务,协助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推广上市成功案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做法。

4. 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可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共同建立企业上市培育系统,强化上市培育机制。

(十二)股权激励服务。区域性股权市场要为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股份(股权)、期权提供登记托管、转让、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专板企业可以按照《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鼓励服务创新。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基础服务、融资服务、投后服务、财务顾问、创业债权、优先股(权)等某一领域有较为深入探索并取得一定经验的,可申请单项业务试点,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差异化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在做好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依法成立1家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对象应为机构投资者,投资对象主要为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的企业,或者投资后6个月内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

五、加强有机联系

(十四)建设服务基地。鼓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属地服务基地、培训基地和上市推广基地,为上市(挂牌)企业提供属地化服务,组织开展询价、路演及上市(挂牌)仪式等;加强培训资源合作共享,对拟上市企业开展规范治理、信息披露等资本市场相关培训。建立经常性交流联络机制,鼓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人员互相挂职机制。

(十五)加强合作对接。全国股转系统要同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针对专板培育层企业的合作衔接机制。

1. 支持全国股转系统对符合条件的专板培育层企业建立挂牌绿色通道。对于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且监管机制较为完备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开展“公示审查”白名单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白名单,公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申请材料和企业在专板期间积累的数据和信披材料,公示无异议即通过审核。

2. 专板培育层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后转入创新层或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探索在专板培育层发生的外部投资者对企业股权和可转债投资额计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累计融资金额内。

3. 支持全国股转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通过监管链建立信披通、监管通、技术通、账户通的对接机制。区域性股权市场参照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监管要求,加强对全国股转系统拟挂牌企业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持续规范,实现申请文件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化,并与中国结算建立账户对接机制。

(十六)支持股权激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认可专板企业依法合规实施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登记托管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相关规则或指引以及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结算业务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在发行上市(挂牌)过程中不必进行清理。

(十七)数据信息联通。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可以通过证监会监管链调用专板企业数据、登记托管信息、股权变动信息及专板企业相关的地方政务信息,将其作为发行审核参考。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企业授权调用上述信息。

六、完善市场生态

(十八)推动券商参与。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特点和企业需求,在做好与场内业务风险隔离的情况下,设立专门从事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业务的一级子公司或普惠服务部门,为专板企业提供规范培育、投融资对接、财务顾问、证券承销、改制辅导等服务,探索形成适合场外市场特点的业务模式以及业务管理、合规风控、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依法支持证券公司参控股运营机构,联合地方政府、运营机构依法合规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专板企业的专项投资基金。

(十九)加强自律管理。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建立完善专板自律管理规则,通过提升人员能力和水平、完善制度、加强信息建设等方式,切实提高自律管理能力,提升风险防控实效。加强中介机构自律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的要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报送证券业协会或相关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应对区域性股权市场报送的已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中介机构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共享,并制定自律规则指导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七、加强组织保障

各省级金融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证监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协同,有力推进专板建设工作,有效服务优质中小企业;建立企业上市快速协调机制,指导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接协调相关部门。

(二十)省级金融局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和风险。推动建立证监会监管链通过地方业务链对地方政务信息的调用通道。推动建立针对债权类融资产品的风险补偿机制,设立专项风险补偿基金。推动优化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方式,引导区域性股权市场发挥服务功能,以企业在板获得的融资金额等为依据,对企业或运营机构进行奖补,弱化对运营机构的盈利考核要求。推动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

(二十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参与专板建设,牵头建立本区域优质中小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和名单推送共享机制,引导本区域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入专板;以中小企业需求为导向,积极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支持在板企业参加“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活动、“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等。鼓励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对于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承办“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区域赛等活动。

(二十二)证监局要积极作好指导协调工作,可利用开展创新试点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对辅导对象进行培育规范,并开展辅导验收工作。

(二十三)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对专板建设情况、阶段性建设目标、功能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企业提供的基础服务情况、企业数据库建设情况、服务企业满意度情况、为企业实现融资情况、培育上市(挂牌)公司情况等。

专板建设有关内容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2  年  11  月  15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202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推进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   年   3   月  18  



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复工复产和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的决策部署,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赋能中小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坚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应用为支撑,以提升中小企业应对危机能力、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为目标,集聚一批面向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商,培育推广一批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助推中小企业通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赋能实现复工复产,增添发展后劲,提高发展质量。

二、重点任务

(一)利用信息技术加强疫情防控。推广“行程卡”“健康码”等新应用,实现人员流动信息实时监测与共享,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加快企业员工返岗。运用医疗物资保障、疫情预警、库存及物流配送、资源调配等小程序、工具包,科学精准防控疫情,推动有序复工复产。

(二)利用数字化工具尽快恢复生产运营。支持中小企业运用线上办公、财务管理、智能通讯、远程协作、视频会议、协同开发等产品和解决方案,尽快恢复生产管理,实现运营管理数字化,鼓励数字化服务商在疫情防控期间向中小企业减免使用费。支持数字化服务商打造智能办公平台,推出虚拟云桌面、超高清视频、全息投影视频等解决方案,满足虚拟团队管理、敏感数据防控等远程办公场景升级新需求。

(三)助推中小企业上云用云。引导数字化服务商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支持中小企业设备上云和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帮助中小企业从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满足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业务系统云化需求。加快“云+智能”融合,帮助中小企业从云上获取更多的生产性服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向中小企业和创业团队开放平台接口、数据、计算能力等数字化资源,提升中小企业二次开发能力。

(四)夯实数字化平台功能。搭建技术水平高、集成能力强、行业应用广的数字化平台,应用物联网、大数据、边缘计算、5G、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新兴技术,集成工程设计、电子设计、建模、仿真、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制造运营管理、自动化控制等通用操作系统、软件和工具包,灵活部署通用性强、安全可靠、易二次开发的工业APP,促进中小企业生产要素数字化、生产过程柔性化及系统服务集成化。打造工业APP测试评估平台和可信区块链创新协同平台,为中小服务商和中小企业提供测试认证服务。

(五)创新数字化运营解决方案。针对不同行业中小企业的需求场景,开发使用便捷、成本低廉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实现研发、设计、采购、生产、销售、物流、库存等业务在线协同。推广应用集中采购、资源融合、共享生产、协同物流、新零售等解决方案,以及线上采购与销售、线下最优库存与无人配送、智慧物流相结合的供应链体系与分销网络,提升中小企业应对突发危机能力和运营效率。

(六)提升智能制造水平。针对中小企业典型应用场景,鼓励创新工业互联网、5G、人工智能和工业APP融合应用模式与技术,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传统制造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等数字化改造,应用低成本、模块化、易使用、易维护的先进智能装备和系统,优化工艺流程与装备技术,建设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实现精益生产、敏捷制造、精细管理和智能决策。

(七)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支持基于产业集群和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打通不同系统间的数据联通渠道,实现数据信息畅通、制造资源共享和生产过程协同。支持发展新型数据产品和服务,鼓励探索专业化的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交换、数据标注等新商业模式,发展弹性分布式计算、数据存储等基础数据处理云服务和在线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图像理解、语音识别、知识图谱、数据可视化、数字孪生等数据分析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提升数据开发和应用水平。

(八)发展数字经济新模式新业态。扶持疫情防控期间涌现的在线办公、在线教育、远程医疗、无人配送、新零售等新模式新业态加快发展,培育壮大共享制造、个性化定制等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深挖工业数据价值,探索企业制造能力交易、工业知识交易等新模式,鼓励发展算法产业和数据产业,培育一批中小数字化服务商。打造开源工业APP开发者社区和中小企业开放平台,搭建中小企业资源库和需求池,发展众包、众创、云共享、云租赁等模式。

(九)强化供应链对接平台支撑。建设产业供应链对接平台,打造线上采购、分销流通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原材料匹配、返工人员共享、自动化生产线配置、模具资源互助、防护物资采购、销售和物流资源对接等服务。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促进中小企业深度融入大企业的供应链、创新链。支持大型企业立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搭建资源和能力共享平台,在重点领域实现设备共享、产能对接、生产协同。

(十)促进产业集群数字化发展。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创客空间等中小企业产业集聚区加快数字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建中小企业数字化创新示范园。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订单与员工共享。

(十一)提高产融对接平台服务水平。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和金融机构等的合作,构建企业信用监测、智能供需匹配、大数据风控等服务体系,提供基于生产运营实时数据的信用评估、信用贷款、融资租赁、质押担保等金融服务,为企业获得低成本融资增信,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和效率。打造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增信的公共服务平台,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供合同多方在线签署、存证服务,传递供应链上下游信用价值,激发中小企业数据资产活力。

(十二)强化网络、计算和安全等数字资源服务支撑。支持电信运营商开展“提速惠企”“云光惠企”“企业上云”等专项行动,提升高速宽带网络能力,强化基础网络安全,进一步提速降费。加快推广5G和工业互联网应用,拓展工业互联网标识应用,加强中小企业网络、计算和安全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推动中小企业落实《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强化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工业互联网安全公共服务平台,面向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网络和数据安全技术支持服务。鼓励安全服务商创新安全服务模式,提升安全服务供给能力,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全天候、全方位、立体化的安全解决方案。

三、推进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工作的统筹协调,政府、服务机构、企业协同推进和落实好专项行动。发挥中小企业主体作用,主动适应新形势,推进自我变革与数字化赋能,提升企业应对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调动数字化服务商积极性,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平台网络作用,帮助企业精准防控疫情、有序复工复产,加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二)完善激励机制。将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体系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予以重点支持。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思路,鼓励各地将中小企业数字化列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通过数字化改造升级推进复工复产和转型发展的,金融机构在优惠利率贷款中给予优先支持。

(三)组织供需对接。建立中小企业数字化可信服务商、优秀数字化产品与服务评价体系,征集、培育和推广一批技术力量强、服务效果好、深受中小企业欢迎的数字化服务商、优秀数字化产品与服务。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展播、线上对接等形式,实现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展示互动与对接交易,指导企业科学制定部署模式,合理配置资源服务。举办2020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信息发布会。组织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暨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对接、“创新中国行”数字化应用推广等活动。

(四)加强培训推广。加强面向中小企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培训课程体系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利用“企业微课”、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等线上平台和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银河培训工程等渠道,加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培训。适时总结推介数字化赋能标杆中小企业和实践案例,加强示范引领。在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中国(四川)中小微企业云服务大会、中国数字经济高端峰会等会议期间,举办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高端论坛,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交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加强新闻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的通知

工信厅信发〔2022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2   年  11  月  3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


当前,世界经济数字化转型成为大势所趋。中小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产业数字化转型的重点和难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数字化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数字化转型推动中小企业增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总则

(一)适用对象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遵循“从易到难、由点及面、长期迭代、多方协同”的思路。《指南》主要面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方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指南》旨在助力中小企业科学高效推进数字化转型,提升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为有关负责部门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提供指引。

(二)实施原则

坚持企业主体,效益优先。中小企业需参考与发展需求相适配的内容,用好市场资源和公共服务,因“企”制宜推进数字化转型。适时评估转型成效,优化转型规划实践,以数字化转型促进提质、增效、降本、降耗、绿色和安全发展。

坚持应用牵引,供需互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方主体应聚焦中小企业特征及需求,研制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小快轻准”)产品,围绕“评估、规划、实施、优化”全流程提供专业化服务,基于应用反馈提升产品服务供给水平。

坚持政府引导,协同联动。充分发挥有为政府作用,加强政策支持、资源统筹和管理服务,因地制宜构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生态,深化产学研用金等多方主体协同创新,推动形成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工作合力。

二、增强企业转型能力

(一)开展数字化评估

结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等标准规范,中小企业与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等开展合作,评估数字化基础水平和企业经营管理现状,构建评估指标数据管理机制,支撑转型需求分析和转型成效评估。评估可获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内部资源和市场化服务资源,以及所在地区、所处行业或领域的数字化转型相关政策和公共服务资源。评估研产供销服等环节转型的潜在价值和可行性,明确数字化转型优先级,定期结合企业发展实际调整转型策略,有效确保数字化转型投入产出比。

(二)推进管理数字化

实施企业数字化转型“一把手”负责制,构建与数字化转型适配的组织架构,制定绩效管理、考核方案和激励机制等配套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一线员工参加数字化培训,深化数字化转型认知,提升数字素养和技能。引导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跨部门数字化转型合力。有条件的企业可探索设立专门的数字化转型部门。应用财务流程自动化、协同办公平台、标准化人力资源管理产品等,实现财务、办公、人力资源等管理环节数字化转型,提升企业管理精细化水平。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各环节数据综合集成、可视化和智能分析,优化企业经营管理决策。

(三)开展业务数字化

应用订阅式产品服务,推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营销服务等业务环节数字化,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使用SaaS化的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等工具开展数字化研发设计,发展众包设计和协同研发等新模式,提升研发设计效能。应用云化制造执行系统(MES)和高级计划与排程(APS)等数字化产品,优化生产制造资源配置,实现按需柔性生产。应用仓库管理(WMS)、订单管理(OMS)、运输管理(TMS)等解决方案和无人搬运车(AGV)、自主移动机器人(AMR)等硬件,使用第三方物流平台,推动仓储物流环节数字化。开展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构建产品数字镜像,提升产品数据管理水平,发展基于数字化产品的增值服务,拓展业务范围,创新盈利模式。

(四)融入数字化生态

应用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搭建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融入核心企业生态圈,加强协作配套,实现大中小企业协同转型。应用行业龙头企业输出的行业共性解决方案,加速提升自身数字化水平。基于园区/产业集群开展网络化协作,发展订单共享、设备共享、产能协作和协同制造等新模式,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积极接入园区/产业集群的数字化创新网络,利用共性技术平台开展协同创新。积极对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载体,参加政策宣贯、供需对接、咨询诊断、人才培训等活动。

(五)优化数字化实践

联合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或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等开展转型成效评估,重点开展业务环节数字化水平评估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行业横向和纵向对比分析,从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绿色低碳等方面评估企业转型价值效益。结合现阶段企业内外部数字化转型资源,制定调整下一阶段数字化转型策略,选择与下一转型阶段相匹配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提升转型策略与发展现状的适应性。

三、提升转型供给水平

(一)增强供需匹配度

互联网平台企业和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供给方主体,聚焦中小企业数字化共性需求,研发即时沟通、远程协作、项目管理、流程管理等基础数字应用。遵循“大企业建平台、中小企业用平台”思路,大型企业打造面向中小企业需求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输出成熟行业数字化转型经验,带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开展数字化转型。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研发推广具备行业特性的产品服务。低代码服务商持续提升产品的可拓展性,帮助业务人员自主高效构建数字化应用,满足即时个性化需求。

(二)开展全流程服务

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互联网平台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展示场景融合应用和转型方法路径,增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意识和意愿。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等主体,聚焦中小企业个性化转型需求,帮助中小企业制定数字化转型策略。电信运营商、智能硬件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网络建设、硬件改造连接和软件应用部署等,开展配套数字技能培训。基于中小企业阶段性转型需求,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整合生态资源,为中小企业匹配与现阶段需求适配的产品和服务,推动中小企业转型逐步深入。

(三)研制轻量化应用

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聚焦中小企业转型痛点难点,提供“小快轻准”的产品和解决方案。研发推广低代码产品服务,助力中小企业自行创建、部署、使用和调整数字化应用,提升中小企业二次开发能力和需求响应能力。发展订阅式软件服务,有条件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可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试用版服务,探索发展以数字化转型收益支付服务费用等方式,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顾虑和成本。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汇聚工业APP,沉淀工业技术、知识和经验,建设工业APP商店,加速工业APP交易流转应用。

(四)深化生态级协作

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和大型企业等各方主体,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业务协同、资源整合和数据共享,助力中小企业实现“链式”转型。大型企业搭建或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面向上下游中小企业开放订单、技术、工具、人才、数据、知识等资源,探索共生共享、互补互利的合作模式。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和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开展物流、资金流和数据流等交叉验证,创新信用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四、加大转型政策支持

(一)加强转型引导

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工程,深入开展大中小企业“携手行动”,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政策衔接,落实工信部和财政部联合开展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等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出台配套措施,加强分类指导和跟踪服务,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分行业分领域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二)加大资金支持

按照“企业出一点、平台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思路,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门槛,有条件的地方可鼓励平台减免转型共性需求支出。发挥地方政府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对中小企业转型带动作用明显的“链主”企业和转型成效突出的“链星”中小企业。鼓励金融机构研制面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专项产品服务,设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贷款,拓宽中小企业转型融资渠道。

(三)推广试点应用

结合当地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遴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培育推广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案例标杆,鼓励中小企业“看样学样”。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更多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培育和遴选一批可复制的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转型的典型模式,推广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模式,有效支撑产业链供应链补链固链强链。

(四)完善配套服务

构建完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政策宣传、诊断评估、资源对接、人才培训、工程监理等公共服务能力。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问诊”服务,组织专家深入中小企业一线开展“入驻式”诊断服务。支持职业院校、大型企业等建设数字人才实训基地,提升中小企业数字人才供给。

(五)优化发展环境

加大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5G、大数据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优化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外部环境。建设完善地方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将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效纳入考核范围。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会议和活动,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做大做强。基于地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实际,优化财税金融、人才培引等政策措施,稳定中小企业转型政策预期。



名词解释

1.订阅式产品服务: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软件租借,用户通过向软件服务商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一定时间内软件使用权,如果停止支付订阅费用,则无法再使用软件。

2.SaaS(软件即服务):指一种基于互联网提供软件服务的应用模式。服务商将应用软件统一部署在自己的服务器上,企业无需购买软硬件、建设机房、招聘IT人员,即可通过互联网使用软件服务。

3.CAD(计算机辅助设计):利用计算机及其图形设备帮助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工作,能够减轻设计人员的重复性劳动,帮助其专注设计本身,缩短设计周期和提高设计质量。

4.CAE(计算机辅助工程):用计算机辅助求解分析复杂工程和产品的结构力学性能,以及优化结构性能等,把工程(生产)的各个环节有机地组织起来,实现有关信息集成,使其产生并存在于工程(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

5.MES(制造执行系统):介于计划管理系统和工业控制之间的面向车间层的管理系统,可帮助企业实现生产计划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管理、车间库存管理和项目看板管理等。

6.APS(高级计划与排程):通过综合考虑产能、工装、设备、人力、班次、工作日历、模具、委外资源、加工批次等约束,在有限产能条件下,实现产能精确预测、工序生产与物料供应最优计划等。

7.WMS(仓库管理系统):用于管理仓库或物流配送中心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用来计划、组织、引导和控制仓库内的合理资源,以及管理货物的存储与移动。

8.OMS(订单管理系统):指通过管理和分配订单,使仓储管理和运输管理有机结合的系统。主要功能包括接收订单,结合仓储管理系统库存信息实现订单分配,跟踪订单状态等。

9.TMS(运输管理系统):指基于运输作业流程的统一调度管理平台,能实现客户、车辆、人员的信息管理,订单处理、调度配载、运输跟踪的运输作业,以及费用、收付款的财务管理。

10.AGV(无人搬运车):指装备有电磁或光学等自动导引装置,能够沿规定的导引路径行驶,具有安全保护以及各种移载功能的无需驾驶员的运输车。

11.AMR(自主移动机器人):指能够通过多传感器感知环境和自身状态,在不确定环境中自主规划线路、灵活避障和巡航,完成工厂自动装卸、运输等任务的机器人及系统。

12.低代码:通过为开发者提供可视化的应用开发环境,降低或去除应用开发对原生代码编写的需求量,进而实现便捷构建应用程序的一种解决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发布
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2年版)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202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我部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2年版)》(以下简称《评测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评测指标》根据行业特点,分为制造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表(附件1)、生产性服务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表(附件2)、其他行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表(附件3)三个类别,从数字化基础、经营、管理、成效四个维度综合评估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水平,依据企业评测得分,将数字化水平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20-40分):开展了基础业务流程梳理和数据规范化管理,并进行了信息技术简单应用。

二级(40-60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或管理工具实现了单一业务数字化管理。

三级(60-80分):应用信息系统及数字化技术进行数据分析,实现全部主营业务数字化管控。

四级(80分以上):利用全业务链数据集成分析,实现数据驱动的业务协同与智能决策。

二、使用方式

(一)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自主填报,进行真实性承诺即可获得评测结果。评测结果将作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附件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第5个评价指标“数字化水平”的评价依据。

(二)根据《评测指标》开发的评测系统(网址为https://zjtx.miit.gov.cn)供广大中小企业免费使用。鼓励相关单位采用《评测指标》开展调查研究或运用评测结果。

(三)我部将组织有关参编单位持续迭代完善《评测指标》,为企业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数字化水平测评工具,也欢迎社会各界对评测表提出完善意见建议。

 

附件:

           1.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表(2022年版)       

           2.生产性服务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表(2022年版)                             

           3.其他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表(2022年版)       

           4.评测表填报真实性承诺函       

           5.参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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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评测表填报真实性承诺函

 

本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自愿填报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表,现郑重承诺如下:

以上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填写单位:盖单位电子印章                 公司

法定代表人:盖电子印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2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和创新赋能,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定于2022年在全国范围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和目标

(一)行动主题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宣传政策、落实政策,纾解难题、促进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骨干支撑作用,汇聚和带动各类优质服务资源,组织服务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为中小企业送政策、送管理、送技术,稳定市场预期,坚定发展信心,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提高政策惠达率。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各级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帮助中小企业知晓政策、理解政策、享受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和惠及面。

——扩大服务覆盖面。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国家及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引领带动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各类服务机构参与服务行动,强化对小微企业、困难行业及欠发达地区企业服务供给。

——增强企业获得感。聚焦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数字化转型、管理提升、市场开拓等方面的短板弱项,帮助中小企业切实解决生产经营和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精准满足企业服务需求,增强企业获得感。

二、行动内容

(一)围绕“宣传政策、落实政策”,开展政策服务

1.广泛宣传政策。丰富宣传方式,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积极运用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解读惠企政策,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提高中小企业政策知晓率。

2.精准推送政策。通过各级各类中小企业政策服务互联网平台及政策服务应用APP,汇集各类助企惠企政策,通过一点通”“一键通等方式,加强政策个性化推送和精准匹配,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鼓励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建立中小企业政策链接,提高政策可见度。

3.咨询解读政策。深入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广泛开展政策大讲堂”“服务面对面等活动,以中小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和咨询等志愿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及时、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政策。

4.帮助享受政策。发挥政企桥梁作用,加强政策落实力量,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申报、政务代理、诉求办理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享受政策,推动惠企政策落地落实,中小企业应享尽享。

(二)围绕“纾解难题、促进发展”,加强专业服务

1.创业培育服务。举办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打造交流展示、项目孵化、产融对接平台,发掘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面向创业者和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商业策划、设立登记、政务商务代理、投融资对接、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等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2.创新赋能服务。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计划,推动大型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检测认证机构等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实验试验、检验检测、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等技术服务,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继续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推进工程,帮助中小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开展工业设计赋能中小企业活动,组织工业设计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功能、结构等设计服务。组织节能技术装备供应商、节能服务公司等为中小企业提供节能诊断分析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实施节能改造。

3.数字化转型服务。制定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评价标准及评价模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分行业制定数字化转型路线图,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发展综合评价诊断服务。组织数字化服务商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设备上云和业务上云。

4.育才引才服务。加强多层次人才培训,继续开展企业人才素质能力提升行动,深化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拓展企业微课线上课程。开展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等活动,动员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促进高校毕业生与中小企业供需对接。完善人才引进保障服务,解决中小企业人才后顾之忧。

5.管理咨询服务。组织管理咨询机构和专家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战略、精益生产、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品牌塑造等管理诊断和咨询服务,帮助中小企业降本、增效、提质。鼓励开展企业管理经验交流、管理创新成果总结推广和对标等活动。

6.投融资服务。发挥融资服务平台和各类融资服务机构作用,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培训,组织线上线下政银担企对接,提供金融惠企政策解读、金融产品与服务推介、贷款担保、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组织股权交易中心、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开展投融资对接活动及上市辅导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优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7.市场开拓服务。开展大中小企业供需对接服务,畅通产业链供应链流通渠道。动员和帮助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展会、中德中小企业合作交流大会、中国-中东欧中小企业合作论坛等交流活动,组织实施跨境撮合对接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和商贸合作。组织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降成本、拓市场、促转型服务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利用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拓展销售渠道,提高企业和产品知名度。

8.权益保护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工作者,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宣讲、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维权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合规经营水平和依法维权能力,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应收账款逾期等风险。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纠纷防控服务,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强劳动人事合规性管理和争议协商调解,维护中小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结合实际制定行动实施方案,确定服务目标,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服务活动,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实效。

(二)强化服务响应。对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国家及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要及时响应,组织和带动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中小企业需求开展服务会诊和组合服务。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信息类、培训类平台每家年服务企业1000家以上,技术类、创业类、融资类平台每家年服务企业500家以上。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基地内企业服务全覆盖。

(三)及时跟踪总结。探索建立服务激励和效果评价机制,跟踪了解企业满意度。对服务效果好的服务平台通报表扬,对未达到服务要求的平台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服务成效和典型案例,适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成效。

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于331日前将联系人报送我部(中小企业局)。通过中小企业服务跟踪平台(http://sme.megawise.cn/fuwu),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服务情况(附件1、附件2)、典型做法和案例,组织本地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月报送上月服务情况(附件2)。我部将适时宣传推广各地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营造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

1.服务情况汇总表

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服务情况统计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2   年  3  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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